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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育人】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被告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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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今年2月10日,家住3楼的於某因为懒得下楼,将一袋装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从窗户扔下,砸中过路人。这起高空抛物案,也成为上海首例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的高空抛物案。4月9日上午,这起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正式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庭审现场,坐在被告席位置上的就是本案的被告人於某。事情回溯到2月10日上午,市民蒋女士正沉浸在过年的节日氛围中途经本市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突然天上掉下一个白色垃圾袋紧贴着脸边砸到地上蒋女士只觉得脸上火辣辣地疼一摸满手是血低头一看,垃圾袋已经摔散露出数块锋利的瓷片就是它们划破了蒋女士的脸。
 
 
她看到里面有陶瓷碎片、零食包装袋等物,当即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闻讯赶到的邻居和蒋女士的儿子打110报警,并送到医院急救。
 
经鉴定,蒋女士眼角右侧有一处2.7厘米长的裂伤,在医院缝合6针,前额还有一处0.5厘米长的擦伤,构成轻微伤。
 
与此同时,3号楼301室的住户於某出门上班,下楼到车库里推上电动自行车。从车库里出来经过楼道口时,他看到一名老太坐在地上,对周围人嚷道自己被垃圾砸伤了,而且那包垃圾正是刚才自己扔下来的,感到很害怕,竟不闻不问,骑上电动自行车径直离开。
 
 
由于当时害怕承担责任,於某选择了“沉默”。事情发生后,属地大桥派出所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调查此案。事发大楼共有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和分析公共视频,专案组民警很快就有了重大发现。“经过我们一帧一帧的,反复调看监控30多遍发现,基本锁定垃圾袋是从3楼的一个窗户抛出的。”
 
 
虽然於某出于侥幸心理,始终不配合走访排摸,但是,警方仍然锁定了证据,确认301室内当时只有於某一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月2日晚将於某抓获。到案后,於某仍然心存侥幸,虽然承认了垃圾是自己扔出去的,却辩解称,并非自己有意高空抛物,是不小心扔出去的。然而,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於某最终不得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最后在近2小时的审理,杨浦法院主审法官当庭宣判高空抛物伤人的犯罪嫌疑人於某高空抛物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那么什么是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希望广大市民学法懂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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